犯姦淫的婦人 (約翰福音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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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真的發生了嗎?

據報導,這個故事並未包括在「最初期和最可靠的古抄」中,而且「其它古代作證沒有約翰福音7:53-8:11。」幾個世紀以來,關於那個犯姦淫的婦人被帶到主面前的故事是否真的發生過,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論,如果是真的發生的話,它是否應該包括在約翰 (或任何其它)的原始福音。

首先,應該如何確定它是否屬實?有許多人敬畏經上所記載的那些事,不是因為它們所表達的真理,而是因為它們在聖經。這種態度顯然有偏見; 罪被稱為「聖經崇拜。」

“無論何處、何時、以何種方式或由何人表達,真理都是存在的。

許多名義上的基督徒犯了聖經崇拜的罪,敬畏「聖經」或「正典,」好像上帝或屬上帝的人做過或說過的任何其它事情都不符合標準,僅僅因為它沒有記錄在聖經。許多人甚至認為上帝不會再親自對人說話,甚至不再對祂自己重生的孩子說話,除非以聖經,自從差不多兩千年前完成。從本質上講,他們是在說,將萬物包括在祂自己在內的那位將祂自己局限於一本書的中介,無論這本書可能並且是多麼出色。本質上,他們把聖經說成是上帝。重要的是,所表達的是否成聖的 (被神所高舉、所區別並與其它事物區分開來),而不是它是否在聖經上。

上帝使耶穌在公開事工中所做的一切都成聖。有些事情沒有包含在聖經,並不一定會使它們比包含在聖經的事情更不那麼真實或有權威、敬虔或有價值,特別是如果主行的並說的話。耶穌說了很多事,行了很多聖經沒有記載的事。約翰這樣說 (在聖經):

「為這些事作證,並且記述這些事的,就是這門徒;我們知道他的見證是真實的。耶穌所行的,還有許多其他的事;如果都一一寫下來,所要寫成的書,我想就是這個世界也容不下了。阿門。」(約翰福音 21:24-25)

無論何處、何時、以何種方式或由何人表達,真理都是存在的,而且它無處不被表達出來。例如,耶穌不僅提到聖經,而且還提到創造,作為權威。「你們想想烏鴉、青草、百合花…那些由靈所生的,就像風…。」祂用比喻及其解釋來教導祂的門徒和他人。祂談到了一些原則,例如在把房子蓋在沙土或磐石上,在開始之前先計算費用等等。上帝創造的每一個粒子都宣告了真理,而沒有一個比其它任何一個小。那是因為完美的祂是萬有的創造者。

“上帝讓我理解了這個故事,而我之前卻誤解了它。

有我們的理解,還有上帝的。雖然論到人的事,我們的也許算數,但涉及到上帝的事,它當然不算數。上帝通過以賽亞宣布:

「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這是主說的。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 (以賽亞書 55:8-9)

上帝讓我理解了這個故事,而我之前卻誤解了它。我現在想分享我之前如何誤解它以及我現在如何理解它。這是用屬肉體的心思理解與上帝之靈理解通過啟示之間的區別。是真理與錯誤、靈與肉體、善與惡、生與死的區別。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故事:

約翰福音 8:1-11
(1) 耶穌卻到橄欖山去。
(2) 清早,祂又回到聖殿裏。眾百姓都到祂那裏去,祂就坐下,教導他們。
(3)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着一個犯姦淫時被捉的女人來,叫她站在當中,
(4) 然後對耶穌說:「老師,這女人是正在犯姦淫的時候被捉到的。
(5) 摩西在律法書上命令我們把這樣的女人用石頭打死。那麼,祢怎麼說呢?」
(6) 他們說這話是要試探耶穌,要抓到控告祂的把柄。耶穌卻彎下腰,用指頭在地上寫字。
(7)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
(8) 於是祂又彎着腰,用指頭在地上寫字。
(9) 他們聽見這話,從老的開始,一個一個都走開了,只剩下耶穌一人和那仍然站在中間的女人。
(10)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裏呢?沒有任何人定你的罪嗎?」
(11)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

為什麼有些人會傾向於認為這個故事不是真的? 這個故事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故事,其中粗體字經常被引用,尤其是那些太喜歡自己的罪而不願放棄的人。為了避開那些面對他們的人,他們根據自己的目的稍微改變了措辭:「沒有罪的人,就讓他先拿石頭打。」以下是一些質疑這個故事真實性的論據:

  1. 控告者向耶穌引用的律法,說要將姦夫淫婦一起處死 (申命記22:22)。看到只有一個婦女,有些人排除故事的真實性。在這個案件,姦夫在哪裡?可以假設通姦需要兩個人,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未婚一方可能不知道另一方已婚。這個人真的是姦夫嗎?如果是這樣,也許他逃脫了並且沒有被認出。或許他們已經用石頭打死了他,留她來陷害耶穌。
  2. 有些人認為這個故事並不真實,這是因為在沒有悔改的需要之下得到赦免。聖經不是大量明確地談到悔改以獲得赦免嗎?是的,它確實。施洗約翰「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路加福音 1:15),呼籲人們悔改,並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才為他們施洗。耶穌和祂的門徒繼續同樣的信息。然而,無論悔改與否,那婦女都不會得到寬大處理,因為律法不允許這樣做。對於這一行為,一個人受到了譴責,甚至沒有緩期執行。耶穌確實對那婦女說:「去吧!不要再犯罪了。」如果她悔改,她就不會滅亡。也可以說,在那種情況下,問題不是婦女的罪,而是自以為義的罪人,善於定罪別人,自己卻有罪。
  3. 我有一個反對這個故事的論點:它說控告者一個接一個地離開,從最年長的開始。為什麼是年老的?罪是與年齡有關的嗎?那些犯罪的人,就像腐爛的果實越來越衰退,隨著年齡的增長而變得越來越剛硬。他們的良心不會改善。他們不可能會是最後離開的嗎?至少,不會有些不齊嗎?然而,我們必須承認,年輕人更加熱心、衝動和無情 (例如,年輕人,大數人掃羅也是如此)。
  4. 我反對這個故事,據耶穌被引述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我的肉體解釋不悅地懷疑這個故事是在暗示沒有人應該受到懲罰。沒有人應該在任何人或任何群體面前面對審判,因為沒有一個沒有罪的人有資格審判或執行正義。今日,當有人反對罪惡,呼籲人悔改時,任性罪人的反駁是 (你知道的):「你們中間誰沒有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你在判斷!只有上帝才能判斷!耶穌為我們所有的罪付出了代價!你是誰來告訴我們該怎麼做?沒有人是完美的!我所做的事情是上帝和我之間的事。你不知道我的心!只有上帝知道我的心!你沒有資格拿石頭打!」

當然,假冒為善的人沒有資格反對罪惡。那些不是神所指定的人也沒有權利向某人發表某人的罪惡。然而,如果上帝的方式是沒有人能說任何話,因為我們都犯了罪,那麼就不會有先知或真正的福音傳道者和傳道士,也沒有人有權呼召任何人悔改,因為,正如聖經確實說,沒有人是沒有罪的。父母將無權糾正他們的孩子,或教師糾正學生的不當行為,或警察和法院,一般公眾。

耶穌處理了這個問題,通過對祂的門徒說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他們弟兄眼中的刺。聖經清楚地表明,除非他們相信,否則他們怎能悔改,除非他們聽到真理,否則他們怎能相信,除非傳道人被差遣,否則他們怎能聽到真理  (羅馬書10:13-15)。

當彼得在五旬節那天起來發言時,在他和其他門徒領受了聖靈之後,他公開向猶太人宣告他們犯了罪。他以他們的罪惡面對他們:

「以色列人哪,你們要聽我這些話:拿撒勒人耶穌就是神以異能、奇事、神蹟向你們證明出來的人,這些事是神藉着祂在你們中間施行,正如你們自己知道的。祂既按着神確定的旨意和預知被交與人,你們就藉着不法之人的手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殺了。神卻將死的痛苦解除,使祂復活了,因為祂原不能被死拘禁。」(使徒行傳 2:22-24)

他沒說完話:

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諸位弟兄,我們該怎樣做呢?」彼得對他們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使你們的罪得赦免,就會領受所賜的聖靈。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給所有主 — 我們的神所召來的人。」彼得還用更多別的話作見證,勸勉他們說:「你們當救自己脫離這彎曲的世代」(使徒行傳 2:36-40)。

彼得有什麼權利對人說這些話呢?難道他不是那個起誓就算必須與耶穌一同死,也決不會不認耶穌 (記住,向上帝起誓在聖經上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民數記 30:2)? 他不僅是一次,不是兩次,而是三次否認主嗎?他有什麼權利呼召人們悔改?他的權利是雙重的:第一,他悔改他所做的一切。據說他痛苦地哭了。第二,他受到聖靈的啟發,去說反對人民的罪惡的話。他悔改後,並被上帝任命說話,他呼籲他們悔改,他有權利和義務這樣做。大約有三千人覺得扎心,悔改了。

“祂知道她的控告者需要像她那樣的判斷。

這個故事並沒有跡象表明耶穌是不合理的,說一個不應該說反對罪惡的話,或者一個不應該跟另一個對質他或她的罪惡。祂教導我們沒有人有權譴責另一個人,而且律法不是為了譴責。

祂是在為那個婦女使免受責備嗎?顯然不是。祂教導說所有人都是有罪的。祂知道她的控告者需要像她那樣的判斷 (糾正)。祂那樣說了以跳出他們為祂設置的陷阱,而不落入另一個陷阱。

  1. 我也懷疑講故事的人對婦女的描述。據稱,她是在通姦行為中被捕的,毫無疑問,這是最近發生的行為。如果是真的,她並沒有表現出任何悔改的跡象,但尊敬地稱耶穌為「主。」(許多人稱耶穌為「主,」過著不敬虔的生活,但在這件事中,講故事的人似乎將這個婦女描述為真誠的。)「她怎麼可能是真誠的,剛從通姦床上出來?」我問。
  2. 耶穌是否放過了那個行淫時被抓的婦女?根據這個故事,祂確實有做了,但有人敢將祂的憐憫視為理所當然嗎?四十年後,祂是否放過了以色列,當羅馬將軍提多摧毀以色列,正如耶穌所預言的那樣?當亞拿尼亞和撒非喇謊稱他們賣了土地的部分時,祂有放過他們嗎?這是記述:使徒行傳 5:1-11
    (1)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同他的妻子撒非喇,賣了田產,
    (2) 把錢私自留下一部分,他的妻子也知道,其餘的部分拿來放在使徒腳前。
    (3) 彼得說:「亞拿尼亞!為甚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使你欺騙聖靈,把賣田地的錢私自留下一部分呢?
    (4) 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錢不是你作主嗎?你怎麼心裏會想這樣做呢?你不是欺騙人,是欺騙神!」
    (5) 亞拿尼亞一聽見這些話,就仆倒,斷了氣;所有聽見的人都非常懼怕。
    (6) 有些年輕人起來,把他裹好,抬出去埋葬了。
    (7) 約過了三小時,他的妻子進來,還不知道所發生的事。
    (8) 彼得對她說:「你告訴我,你們賣田地的錢就是這些嗎?」她說:「就是這些。」
    (9) 彼得對她說:「你們為甚麼同謀來試探主的靈呢?你看,埋葬你丈夫之人的腳已到門口,他們也要把你抬出去。」
    (10) 她立刻仆倒在彼得腳前,斷了氣。那些年輕人進來,見她已經死了,就把她抬出去,埋在她丈夫旁邊。
    (11) 全教會和所有聽見這些事的人都非常懼怕。

這故事裡被屬肉體的心思解釋的耶穌是「另一個耶穌。」

耶穌對罪惡一點也不心慈手軟。祂捨命,不是為了讓人利用祂所灑的血,繼續做他們自己的事,摧毀自己。雖然沒有跡象表明被抓行淫的婦女悔改了,但也沒有跡象表明她不悔改,主確實告訴她「去吧,不要再犯罪了。」祂赦免了她。

但是,儘管這個婦女犯下了可被石頭砸死的罪行,按照耶穌基督的吩咐 (舊約中的上帝),但另一方面,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並沒有殺人,也沒有犯姦淫,甚至沒有偷盜。他們只是保留了他們原本是他們可以保留的。他們的錯誤是假裝並聲稱將他們從變賣田地獲得的一切部分都給了使徒。然而,他們並沒有給予機會去悔改似乎對任何人有任何傷害的欺騙行為。耶穌當場消滅了他們 (使徒行傳第五章)。

如果犯姦淫婦女的故事是真的,那麼在兩種情況下都是同一個耶穌。然而,這故事裡經常被屬肉體的心思解釋的耶穌是「另一個耶穌,」是一個無法無天的混合師的無法無天的混合物,他要無法無天地生活,將耶穌描繪成一個多愁善感的安撫品,當場赦免任何人所做的任何事,但是祂根本不是這樣的性格。

真正的耶穌說: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除,而是要成全。」(馬太福音 5:17)

祂還說: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帶給地上和平,我來並不是帶來和平,而是刀劍。因為我來是要叫人與父親對立,女兒與母親對立,媳婦與婆婆對立。」(馬太福音 10:34-35)

我們在哪裡看到主,在祂肉身的日子裡服事,向人民說話並執行摩西的律法?無處。祂來不是要執行律法,而是要成全它。祂知道人不可能人不可能成全律法,祂這樣教導他們,不是要他們不守律法,而是要學習信靠祂和上帝的公義,而不是他們自己和律法。通過這樣做,祂並沒有降低律法,而是將它提升為在人類看來代表上帝的本性,它正是。這個故事並非無效,因為耶穌沒有執行律法。

    1. 我懷疑這個故事讓耶穌成為某種英雄,但事實並非如此。耶穌不是英雄,正如許多人認為的那樣,這個故事似乎使祂成為的那樣。英雄是世間追尋偶像的東西。英雄在自己的美德和權力上表現出色,取代神的榮耀,如果他們不歸功於上帝。耶穌也不是罪人的捍衛者。祂是罪人的救主。它們是有區別的。祂呼籲所有人悔改,並不是「忘記掉它,只要你不再這樣做。」耶穌是毫無憐憫的嗎?不。祂是來製定律法嗎?不。祂也不會像許多人渴望的那樣來忽視或廢除它。雖然祂是愚弄人的審判者,但祂不是愚拙的審判者。
    2. 最後,我被說服這個故事沒有發生,因為一些聖經學者作證說這個故事在可靠的古抄中找不到

在我的新國際版聖經,它說這個故事不包括在「最早和最可靠的古抄」中,而且「其它古代見證者沒有約翰福音7:53-8:11。」

我的「好消息聖經,」由美國聖經公會出版對這一段的說:「這些經文不在新約最古老和最好的抄稿中。」在對約翰福音的介紹,它說:「關於婦女行淫被抓的故事(8:1-11)被放在括號中,因為許多手稿和早期翻譯都省略了它,而其他人則將它包括在其它地方。」我的改訂標準訳聖經說:「最古老的當權者省略了 7:53-8:11。」

它發生了嗎?是。是在約翰的原始記述嗎?這不重要。

我的新英語聖經有這樣一個註釋:「這段在新約最廣泛為接受的版本中印在約翰福音 7:53-8:11 的文本中,在我們的見證人中沒有固定的位置。其中一些根本不包含它。有些人把它放在路加福音 21:38 之後,有些人放在約翰福音 7:36、7:52 或 21:24 之後。」

因此,即然據稱「最古老和最好」的抄稿根本沒有這一段,但據稱一些後來的抄稿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它。不同的位置不是進一步表明它是被添加的嗎?

我的放大版聖經說:「約翰福音 7:53-8:11 在較舊的抄稿中找不到,但它聽起來很像基督,我們接受它是真實的,並覺得省略它會非常不幸。」正是我之前提出的觀點!這聽起來好的,似乎吸引了很多人,但它是否發生了,如果發生了,它是否意味著要包含在福音書中?

這個故事符合耶穌基督的性格嗎?毫無疑問,有些學者省略了這個故事,不是因為他們認識耶穌基督正如祂,在領受聖靈之後,並據此判斷了這個故事,而是因為它不在更古老、更原始的抄稿中;他們相信理性,儘管它可能很好。

主已經解決了我對這個故事的誤解。在祂處理婦女和宗教暴徒,祂揭示了祂一點點奇妙智慧的表現。它確實發生了,我們對此的保證不在於 新國際版聖經、聖經新世界譯本或其它譯本的譯者和評論者所說的話。我們的信心不在於人,而在於我們認識的主耶穌基督。沒有上帝的靈,我們什麼也不能明白,儘管我們知道每一份抄稿的真實歷史,一點一滴都知道。

它發生了嗎?是。是在約翰的原始記述嗎?這不重要。這個故事與原著中的故事一樣具有權威性和神聖性。聖經並沒有將它的創造者成聖。使聖經成聖的是創造者主耶穌基督。

聽聽這個,充滿聖經崇拜者的基督教世界啊:

耶穌不是關於聖經; 聖經是關於耶穌的!

維克多‧哈維克

二零二一年 八月七日領受到的啟示:

對主的話的意圖和應用有一個普遍的誤解:「你們中間誰沒有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它們目的或意圖並不是為全人類的,正如你和其他罪人有罪地暗示那樣。這些話是為那些聚集在耶穌面前的人說的,他們犯了不悔改的罪,虛偽地要求將行淫的婦女要用石頭打死。

為什麼那些罪人要定一個罪人的罪?自以為是義的,譴責他人,並指控耶穌,祂是他們良心上的扎。他們在試探耶穌,並提倡上帝通過​​摩西下令懲罰通姦者。順便說一下,律法所規定的「不可姦淫」的刑罰,不是人的想法,而是上帝聖潔和公義的命令。查閱經文。

那些人很清楚他們在生活中隱藏的罪惡。他們知道自己有罪。以主的聲望、名譽、聲譽和智慧,更不用說祂與上帝的關係,儘管他們不願承認,但他們知道耶穌可能知道他們的一些事情,他們不敢冒險讓別人知道。

通過祂在地上寫字,這些偽善者也懷疑祂要在別人面前把這些事情詳細地說明。他們不想那樣,是嗎?所以,他們離開了,他們按照意料之中的順序離開,從最精明的,「具有都市生存智慧的」到最年輕,和最傲慢和愚蠢的。

然而,與某些觀念相反,耶穌並沒有使在西奈山上交給摩西發表的上帝的律法無效。祂來是要成全上帝的律法,並將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通過對祂流的血液的信心。對祂的血的信心洗淨不信者的罪,使罪沒有了,不然它不會被洗掉,不是嗎?

當那婦女的控告者離開了,祂,那無罪的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不要再犯罪了。」不像祂和她的敵人,他們只稱祂為「老師」(今天許多罪人稱祂為「老師,」而且即使是一個善好和明智的),那婦女稱祂為「主,」這表明她已經悔改了她的罪並相信祂。她的信仰使她變得完整。她因信靠祂而從律法的咒詛被救出來,因此不再有罪。祂已經赦免了她。

那些罪得赦免和潔淨的人不再有罪。因此,他們不像那些文士和法利賽人那樣被包括在仍然有罪的人中。他們沒有罪。沒有罪的人不會譴責有罪的人,但在他們的救主和主之下,他們有權宣布他人的罪。

那些反對由他人審判他們自己的罪惡的人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有罪且不悔改。雖然罪人無權定罪 (審判) 他們,但那些罪孽被羔羊寶血洗淨的人有自由,不然有義務 (例如以賽亞書 58:1),去告訴人們他們的過犯和罪惡。他們不也不會譴責,但會按公義審判做判斷。

作為上帝的血贖回來洗淨的兒子,我沒有罪,因此我按著公義做判斷,正如主命令我做的那樣

「不要按外貌判斷人,而要按著公義做判斷。」(約翰福音 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