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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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什麼?一本詞典將其定義為「基於可觀察現象的判斷,不受情緒或個人偏見的影響。」撇開明顯的情緒和偏見,我們不都無論如何受影響以我們的方式去看待事物嗎?

上帝是「客觀的」還是祂只以自己的方式看待事物?未重生的人類可以非黨派的嗎?它有能力實現真正的正義嗎?例如,在對教義、生活方式和信仰與他們不一致的宗教團體提出指控時,天主教或摩門教法官、地區檢察官或皇家檢察官是否會保持公正?怎麼會呢?除非法官明顯地、公開地是受法律條文的約束而宣判,知道如果他不遵守法律會對他有所不利的後果,他很可能會發現他們有罪,因為他認為合適。

歷史上充斥著司法、政治、經濟、社會或其它方面的決定,尤其是以宗教的名義,哪些決不是「客觀的,」無論是什麼意思。這些決定是由所有階級和級別做出的,一直到該地上的最高當局。

客觀性是否排除了我自己的觀點?我必須做那個不做自己的意志,而做選舉他的人們的意志的普通政治家嗎?為什麼我應該願意同時以每個人的方式看待事物?我怎樣能夠?當然,客觀性本身並不意味著我以每個人的方式看待事物,但我願意讓判斷有利於那些我在其它事情甚至在手頭的事情上不一定同意的人,只要他們是正確的或其事業是公正的,假設有一種「正確的方式」看待事物。

客觀性是一個白日夢,只有在真理的語境中定義才能實現,哪具有一定定義和標準而不是某事「客觀的。」上帝的意念和律法優先於人的。如果沒有上帝的知識,人就是一頭野獸,只顧取悅自己的激情,無論它們看起來多麼精緻、受過教育和客觀。

「敬畏主是知識的開端,愚妄人藐視智慧和訓誨。」(箴言 1:7)

維克多‧哈維克 (二零零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