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愛父親或母親過於愛我的,不配屬於我;那愛兒子或女兒過於愛我的,不配屬於我。」- 耶穌基督
(馬太福音 10:37)
第一個案例:一個男孩曾經用卑鄙的髒話辱罵我,因為我要求他和他的弟弟停止下來,他們不斷地在我們的街頭上非法地,吵鬧地騎自行車,擾亂治安。當他拒絕的時候,我去找他的父親,而他的父親說:“我不在乎發生了什麼事或者他做了什麼; 我會永遠支持我的兒子,到此為止!”
是對還是錯,他們是我的家人。
向父母申訴以及讓他們有機會去控制他們無法無天的孩子,只有作罷了。我本可以去警察局並指控他們犯下許多違法行為,但選擇不這麼做。
第二個案例:曾經有人在做一些明顯錯誤的事情。在與家人的一位主要成員討論時,這位女士說:“我從不偏袒任何一方反對我家的人。是對還是錯,他們是我的家人。”
第三個案例:我的姨媽露薏絲曾試圖與她的岳母班森夫人談論她的兒子霍華德,露薏絲的丈夫。露薏絲正在尋求勸告和幫助,當霍華德經常與其他女人混在一起,喝酒,丟下露薏絲和他們三個兒子在許多事情上自生自滅時,不知道該怎麼辦。雖然霍華德從未讓他們過沒有基本生活設施,但是因為他老是不在,在很多時候上,作為丈夫和父親的,他並沒有關心和照顧他們。
班森夫人本可以說,“露薏絲,我要跟我兒子談談。他對自己所做的事情不對,我會告訴他的。我會盡力幫助你,你的孩子和他。但霍華德的母親不想聽到這些。她斷然說,“霍華德是我的兒子。無論他做什麼,我都全力支持他; 案件結案。”
在這些案件中,真理和公義問題的重要性是次要的,如果是重要的話。他們認為保護或全力支持親人是一件高尚的事。沒有考慮什麼是正確的,只考慮他們所重視的東西。
某些原則和真理對社會福祉至關重要。
雖然忠誠和盡職盡責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是值得讚揚的,並且對親屬的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們必須,而總有一天會在這件事上認識並順從上帝的心意。在古代聖經時代,根據摩西定律,毫無疑問社會,家庭和父母對社區中任性的人的責任是什麼:
申命記 13:6-11
(6)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不如去侍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7) 是你四圍列國的神,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
(8) 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9) 總要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10) 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主你的神。
(11) 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上帝的某些原則和真理對任何社會福祉是至關重要的。在這些事情上讓步,所有相關人都在自找嚴重的麻煩。(順便說一句,有些人聲稱增加懲罰的嚴厲程度並不能阻止犯罪。看來上帝不同意。)
擁有一個處女為妻子,幾乎被認為是罕見的。
在家庭中行了淫亂
在我們的社會上多數人來說,女兒婚前性關係並不是那麼奇怪或冒犯。隨著節育的可用性,父母並不害怕女兒懷孕的機會。即使他們非婚生子女,對他們來說,這不一定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男人對處女的妻子沒有很高的期望; 對大多數人來說,這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事實上,擁有一個處女為妻子,幾乎被認為是罕見的。 那麼上帝如何看待這些事呢?
申命記 22:13-21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後恨惡她,
(14) 捏造她行可恥的事,把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人,親近她,卻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 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去,到城門的本城長老那裏。
(16) 女方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把女兒嫁給這人,他卻恨惡她,
(17) 看哪,他捏造可恥的事,說:我發現你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但是,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要把那布鋪在本城長老的面前。
(18) 那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罰他,
(19) 罰他一百銀子,給女方的父親,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這女子仍是他的妻子,那人終身不可休她。
(20) 但若這事是真的,找不到女子貞潔的憑據,
(21) 他們就要把這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城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父家犯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根據這些律法,上帝說,“都應當從你中間除掉這些,否則它們會毀了你。”
有人關心通姦罪嗎? 沒什麼大不了。對上帝來說這是一件小事嗎? 讓我們來看看:
申命記 22:22-24
(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汙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對上帝來說,通姦就像謀殺和褻瀆,可判處相同程度的懲罰:
利未記 24:15-20
(15) 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誰咒詛上帝,誰就要承擔自己的罪。
(16) 凡褻瀆耶和華聖名的,必須被處死,全體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不論是外族人還是以色列人,凡褻瀆聖名的,都必須被處死。
(17) 凡殺人的,必須被處死。
(18) 打死別人牲畜的,必須賠償牲畜,以命還命。
(19) 有人傷害別人,也要同樣對待他,
(20) 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傷害別人,也要怎樣傷害他。
根據這些律法,上帝說:“這就是這些罪最終對你造成的,不僅是對你還有你的親人,以及對你所生活中的社會。都應當從你中間除掉這些,否則它們會毀了你。”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
孩子與父母
以下是一些反對朋友、孩子和家人的崇拜者的證詞 (“崇拜”意味著支持他們超越什麼是對的):
申命記 21:18-21
(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利未記 24:10-16
(10) 有一個人,母親是以色列人,父親是埃及人,在營中與一個以色列人打起架來。
(11) 他竟說咒詛的話,褻瀆了上帝的名,他們把他帶到摩西那裡。原來他母親叫示羅密,是但支派示伯利的女兒。
(12) 他們把他關押起來,等候耶和華的指示。
(13) 耶和華對摩西說:
(14) 「把那褻瀆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把手放在他頭上,然後全體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
(15) 你要告訴以色列人,誰咒詛上帝,誰就要承擔自己的罪。
(16) 凡褻瀆耶和華聖名的,必須被處死,全體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不論是外族人還是以色列人,凡褻瀆聖名的,都必須被處死。
上帝教導我們,這種罪惡導致嚴重後果。
今日有幾多人褻瀆耶穌基督的名? 考慮一下聖經的矯正方法和畏懼。雖然我們不在現代西方社會中實行死刑,對於孩子對父母的嚴重叛逆行為或者是褻瀆主的名,但上帝的律法對人類的指導的教訓是,這種罪惡和態度是嚴重的,並且不應該容忍。
上帝教導我們,這種罪惡導致嚴重後果,包括那些冒犯的人的死亡,不是因為社會強加的死刑,而是因為這些罪的本質自然而當然地帶來死亡和毀滅,就像陽光普照時的光線來臨一樣。這是肯定的; 很少是即時的,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這樣或那樣方式。
這是一些聖經證明:
以利是以色列的大祭司。他的兒子是祭司,但他們是邪惡的,他們濫用自己靈性上的權威和社會地位:
撒母耳記上 2:12-17
(12) 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
(13) 這二祭司待百姓是這樣的規矩:凡有人獻祭,正煮肉的時候,祭司的僕人就來,手拿三齒的叉子,
(14) 將叉子往罐裡,或鼎裡,或釜裡,或鍋裡一插,插上來的肉,祭司都取了去。凡上到示羅的以色列人,他們都是這樣看待。
(15) 又在未燒脂油以前,祭司的僕人就來對獻祭的人說:「將肉給祭司,叫他烤吧。他不要煮過的,要生的。」
(16) 獻祭的人若說:「必須先燒脂油,然後你可以隨意取肉」,僕人就說:「你立時給我,不然我便搶去。」
(17) 如此,這二少年人的罪在耶和華面前甚重了,因為他們藐視耶和華的祭物。
父親責罵他的孩子是否足夠?以利責罵了他的兒子們,但他對他們的罪過什麼也沒做:
撒母耳記上 2:22-25
(22) 以利年甚老邁,聽見他兩個兒子待以色列眾人的事,又聽見他們與會幕門前伺候的婦人苟合,
(23) 他就對他們說:「你們為何行這樣的事呢?我從這眾百姓聽見你們的惡行。
(24) 我兒啊,不可這樣!我聽見你們的風聲不好,你們使耶和華的百姓犯了罪!
(25) 人若得罪人,有士師審判他;人若得罪耶和華,誰能為他祈求呢?」然而他們還是不聽父親的話,因為耶和華想要殺他們。
這是以利聽見主的話,但以利仍然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那最終的結果是什麼?那些不聽從父親的兒子怎麼了,而那個本應該行使紀律的父親怎麼了? 這是神對以利所說的會發生的:
撒母耳記上 2:27-36
(27) 有神人來見以利,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祖父在埃及法老家做奴僕的時候,我不是向他們顯現嗎?
(28) 在以色列眾支派中,我不是揀選人做我的祭司,使他燒香,在我壇上獻祭,在我面前穿以弗得,又將以色列人所獻的火祭都賜給你父家嗎?
(29) 我所吩咐獻在我居所的祭物,你們為何踐踏,尊重你的兒子過於尊重我,將我民以色列所獻美好的祭物肥己呢?』
(30) 因此,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我曾說,你和你父家必永遠行在我面前,現在我卻說,決不容你們這樣行。因為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藐視我的,他必被輕視。
(31) 日子必到,我要折斷你的膀臂和你父家的膀臂,使你家中沒有一個老年人。
(32) 在神使以色列人享福的時候,你必看見我居所的敗落;在你家中,必永遠沒有一個老年人。
(33) 我必不從我壇前滅盡你家中的人,那未滅的必使你眼目乾癟,心中憂傷。你家中所生的人都必死在中年。
(34) 你的兩個兒子何弗尼、非尼哈所遭遇的事可做你的證據,他們二人必一日同死。
(35) 我要為自己立一個忠心的祭司,他必照我的心意而行。我要為他建立堅固的家,他必永遠行在我的受膏者面前。
(36) 你家所剩下的人都必來叩拜他,求塊銀子,求個餅,說:「求你賜我祭司的職分,好叫我得點餅吃。」』」
這是以利聽見主的話,但以利仍然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上帝再一次由撒母耳向以利說話,當時撒母耳還是個小孩並且在成長作為以色列的先知。上帝對他說話並告訴他要告訴以利祂要對以利和他的家做些什麼:
撒母耳記上 3:11-14
(11)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看哪,我在以色列中必行一件事,凡聽見的人都必雙耳齊鳴。
(12) 我指着以利家所說的話,到了時候,必從頭到尾應驗在以利身上。
(13) 我曾告訴他,我必永遠懲罰他的家,因為他知道自己的兒子作惡,褻瀆神,卻不禁止他們。
(14) 所以我向以利家起誓:『以利家的罪孽,就是獻祭物和供物,也永不得贖。』」
毀滅不僅限於以利和他的兒子們。
以利的兒子將耶和華的約櫃抬進以色列與非利士人之間的戰鬥中,以確保戰勝敵人。他們認為約櫃是神對他們的一種神奇保護,不論他們對祂的個人蔑視,與此同時人們返教會或閱讀他們的聖經,以為他們會獲得上帝的幫助在他們日常的“戰鬥”中。 以下是當時發生的事情的摘錄 (閱讀撒母耳記下第四章,對於完整聖經記載):
“非利士人進攻,以色列人敗了,各往自己的家逃跑。被殺的人很多,以色列倒下的步兵有三萬。神的約櫃被擄去,以利的兩個兒子何弗尼、非尼哈也都被殺了” (撒母耳記上 4:10-11)。
一個戰鬥的倖存者跑到了大祭司以利前面,並向他報告:
“報信的回答說:「以色列人在非利士人面前逃跑,百姓中被殺的很多!你的兩個兒子何弗尼和非尼哈也都死了,並且神的約櫃已經被擄去了。」他一提到 神的約櫃,以利就從城門旁自己的位子上往後跌倒,折斷頸項而死,因為他年紀老邁,身體沉重。以利作以色列的士師四十年” (撒母耳記上 4:17-18)。
根據上帝的律法,以利不僅對他的兒子的死負責,而且也對以色列全體人民的審判負責,因為他作為大祭司未能領導以色列過正義的生活。毀滅不僅限於以利和他的兒子們。上帝甚至將祂的憤怒傾倒在以利的媳婦身上,她是她丈夫通奸的受害者:
撒母耳記上 4:19-22
(19) 以利的媳婦,非尼哈的妻子懷孕將到產期,她聽見神的約櫃被擄,公公和丈夫都死了,就曲身生產,極其疼痛。
(20) 她將要死的時候,旁邊站着的婦人們對她說:「不要怕!你生了男孩了。」她不回答,也不放在心上。
(21) 她給孩子起名叫以迦博,說:「榮耀離開以色列了!」這是因為 神的約櫃被擄去,又因為她公公和丈夫都死了。
(22) 她又說:「榮耀離開以色列,因為神的約櫃被擄去了。」
當一個人未能做到抵抗家庭中的邪惡時,一個人帶來給所有人的判斷。
基甸非常清楚當兩父發生衝突時,要服從哪一位父。
兒子與父親
一個兒子對父親的忠誠怎麼樣?這很重要嗎?它的確是。第五條誡命說: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出埃及記 20:12)。
但是當兩個父發生衝突時,哪個父更重要,是世俗的還是天上的?讓我們聽聽天上的那位,祂指令祂的僕人基甸,關於基甸地上的父親,他敬拜巴力。基甸非常清楚當兩父發生衝突時,要服從哪一位父:
士師記 6:24-27
(24) 於是基甸在那裏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起名叫「耶和華沙龍」。這壇至今還在亞比以謝族的俄弗拉。
(25) 那夜,耶和華對基甸說:「你要把你父親的公牛,就是那七歲的第二頭公牛取來,並拆毀你父親為巴力築的壇,砍下壇旁的亞舍拉,
(26) 在這堡壘頂上整整齊齊地為耶和華—你的神築一座壇,將第二頭公牛獻為燔祭,用你所砍下的亞舍拉當柴。」
(27) 基甸就從他僕人中選了十個人,照耶和華吩咐他的做了。他因怕父家和本城的人,不敢在白天做這事,就在夜間做。
因為基甸對上帝有一顆順從的心,他很快就被奇蹟般地拯救以色列人免受米甸人的嚴重壓迫,由於以色列的罪以色列人被關押在那裡,就像基甸的父親 (士師記第六至第八章)。
真理和正義優先於家庭保護。
親愛的讀者,請告訴我,父親是否應該招致上帝的憤怒,並將邪惡帶給他親人和同胞以及他自己,由於他拜偶像和罪惡? 一個兒子沒有權利去順從上帝,並且如果可能的話,將祂的憤怒不會傾注在他自己身上、他的父親、家人和國家嗎?
告訴我,誰有更多的權利 — 那個做錯的人,還是那個做得對,並且反對做錯的人?
在上帝的審判上,真理和正義優先於家庭保護。如果家庭毀滅自己,那家庭有什麼好處? 上帝的目的是拯救而不是讓人們自我毀滅。耶穌說:
馬太福音 10:34-37
(34) 不要以為我來了,是給地上帶來和平。我來並不是帶來和平,而是刀劍,
(35) 因為我來就是為了:使『人與父親對立,女兒與母親對立,媳婦與婆婆對立,
(36) 這樣,一個人的敵人,就是自己家裡的人。』
(37) 「那愛父親或母親過於愛我的,不配屬於我;那愛兒子或女兒過於愛我的,不配屬於我。」
掃羅王,以色列的第一位國王,原來是一個不服從上帝的邪惡的國王。掃羅的家被毀壞,作為他邪惡的審判。那時掃羅有一個兒子約拿單,他是大衛的親密朋友,大衛是未來的以色列國王 — 大衛被先知撒母耳受膏繼承王位接替掃羅王。為此,掃羅王試圖殺死大衛,但是大衛逃走了。
約拿單選擇留在他的父親掃羅身邊,並保持君主的地位的舒適(“埃及的寶藏”),而不是加入大衛和他的人,為了逃離掃羅王,他們在曠野裡過著窘迫和避難的生活。結果,約拿單在戰場上與他的父親和他的兄弟一起死於刀劍 (撒母耳記上第三十一章) — 因無謂的忠誠而付出了可怕的代價(閱讀承諾,並看一個人應該與上帝或與抵擋上帝旨意的親人站在一起)。
不要做出有威脅的假設,即掃羅王不會說起上帝或敬拜祂。他有做到的。掃羅,在他叛逆的狀態下,他甚至看起來很好! 記載如下:
“掃羅說:「我有罪了,雖然如此,求你在我百姓的長老和以色列人面前抬舉我,同我回去,我好敬拜耶和華你的神。」於是撒母耳轉身跟隨掃羅回去,掃羅就敬拜耶和華” (撒母耳記上 15:30-31)。
自稱信仰基督並且是虔誠的對上帝毫無意義。
問題是,掃羅按照他的方式行事,所以先知撒母耳不得不對他說:
“撒母耳說:「耶和華喜愛燔祭和祭物,豈如喜愛人聽從祂的話呢? 看哪,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肪。悖逆與占卜的罪相等,頑梗與拜偶像的罪孽相同。因為你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 (撒母耳記上 15:22-23)。(閱讀撒母耳記上第十五章,來了解整個故事。)
自稱信仰基督並且是虔誠的對上帝毫無意義。事實上,如果一個人這樣做但卻過著獨立的生活,那就更糟,因為上帝沒有什麼比虛偽更憎恨。可悲的是,虛偽是猖獗的。這是廣泛流行的。
妻子與丈夫
妻子對丈夫的忠誠怎麼樣? 那樣好嗎? 當然如此! “你們做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上帝的話說 (以弗所書5:22-24; 歌羅西書3:18;彼得前書3:1)。
但是,如果丈夫是傻子,拒絕做正確的事,那怎麼樣? 閱讀忠實的亞比該及其愚蠢的丈夫拿八 (撒母耳記上第二十五章) 並向上帝學習一個有利的榜樣。聽完即將到來的厄運由於拿八的邪惡作為,亞比該試圖挽救她的家人,她做到了,但十天之後,上帝殺死了拿八。
如果亞比該留在拿八身邊,正如許多福音派教導的那樣,對於基督徒女人來說,這是做正確的事,無論丈夫做什麼或是什麼樣的,你認為她和拿八家的其他家人會怎麼樣? 聖經說:
撒母耳記上 25:32-34
(32) 大衛對亞比該說:「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是應當稱頌的,因為祂今日派你來迎接我。
(33) 你和你的見識也配得稱讚,因為你今日攔阻我親手報仇、流人的血。
(34) 我指着阻止我加害於你的耶和華 — 以色列永生的神起誓,若不是你很快地來迎接我,到早晨天亮的時候,凡屬拿八的男丁,必定一個也不留。」
親愛的讀者,請告訴我,丈夫是否應該招致上帝的憤怒,並將邪惡帶給他親人和同胞以及他自己,由於他的愚蠢和罪惡? 作為妻子沒有權利去順從上帝,並且將祂的憤怒不會傾注在她自己身上、她的丈夫、家人和國家嗎?
亞伯拉罕將他心愛的兒子以撒作為燔祭獻給上帝。
告訴我,誰有更多的權利 — 那個做錯的人,還是那個做得對,並且反對做錯的人?
但是,考慮到與一個人的家庭相關的更高層次的順從上帝。難道那些忠於上帝的人只有在他們的孩子行惡時,才會為了上帝而拋棄他們的孩子嗎? 亞伯拉罕,我們的信仰之父,將他心愛的兒子以撒作為燔祭獻給上帝。 為什麼? 因為上帝要求他。而他的選擇不是因為兒子做錯了什麼。他的兒子是無辜的,亞伯拉罕知道這一點。這是一個信仰的問題,以及亞伯拉罕多麼愛上帝並理解祂的方式,相信如果他按照上帝的命令行事,結果只會是好的。它確實是!
以色列先知的榜樣
以色列國是一個家庭,這是建立在雅各十二個兒子身上的,並且是他們孩子在埃及受奴役期間成立的。從摩西開始,主從眾人中間派先知向他們說出祂的話,並作證反對他們的行為。這每一個先知中都必須選擇與上帝站在一起,而不是與自己的肉體站在一起。因此,今日凡是上帝所生的兒子和女兒通過耶穌基督為每一個也都是這樣,因為在神的國裡,得到了比最大的先知更大(路加福音7:28)。
隨著更多的恩賜,責任更大的:
“你們要當心,不要拒絕向你們說話的那一位。要知道,那些拒絕了在地上警告他們的,尚且無法逃脫懲罰,更何況我們背棄從天上警告我們的那一位呢!” (希伯來書 12:25)
“這些事發生在他們身上,做為鑒戒;並且被記載下來,是為了警戒我們這些面臨萬世結局的人” (哥林多前書 10:11)。
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失生命。
在這篇文章的開頭,我給了你三個案例,說明那些把家庭排首要的在正確的事之前和上帝之前的人。
第一個案例,妻子離開了她的丈夫,一個兒子最終陷入了法律的困境。
第二個案例,這名婦女至今仍被她的兩個孩子遺棄,這是在她遭受苦難和身體欠佳的時候。第三個孩子,出於所有意圖和目的,似乎有點不耐煩地在等待,讓她的母親去世,無論是因為所有麻煩還是因為想要繼承或兩者兼而有之,我不知道 — 可能是所有以上的。
第三個案例,隨後離婚; 露薏絲和她的兩個大男孩走他們自己的路,而霍華德和最小的兒子走他們自己另一條路。幾年後,最小的兒子用鋸掉的霰彈槍射殺了霍華德。霍華德的母親海倫最終失去了她心愛的兒子,她的兒媳和霍華德的三個孫子。
“因為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掉生命;凡為我喪掉生命的,必得著生命” (馬太福音 16:25)。
一個人必失去那個他自私地保留反對公眾的利益,拒絕做正確的事; 沒有例外。
如果一個人應該在好的事情上順從上帝,那麼當邪惡存在時,一個人應該怎麼樣更加順從上帝呢?
維克多·哈維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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